网12月11日讯记者 张艳玲11日,最高人民法与民政部全妇女联合会联合召开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人民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源于我古代婚姻俗的六礼,历史悠久。作为我婚嫁领域的传统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年,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恶性刑事案件。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审判要立足社会现实,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衡双方利益。
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均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较好地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从社会治理高度专项治理高额彩礼
2022年8月,由农业农村部文明办民政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标是高价彩礼等陈规陋在部分地区持续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的彩礼等支出负担明显减轻。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就是要通过案件审理,服和保障高额彩礼问题的专项治理。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通过发布涉彩礼典型案例,总结归纳裁判要点,既明确裁判规则,依法衡各方利益,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推动建设文明社会风气。人民法在治已病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下大力气预防未病,从源头上规范给付彩礼行为。
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完善村规民约。如福建省龙岩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五联四化诉源治理体系,结合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问题,指导部分辖区45个村将彩礼金额随礼数额纳入到村规民约,为爱减负,破解天价彩礼治理难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俗举办婚礼并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陈宜芳表示,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的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比如,在案例一,判决进一步明确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同生活。因此,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双方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再比如案例二,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在涉彩礼返还纠纷,对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认识。
案例三在这两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同消费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衡了双方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婚嫁领域的传统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俗适用相同的规则。
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要考虑嫁妆情况,比如案例四,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就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涉彩礼返还纠纷还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传统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同当事人,不仅符合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例四对此进行了很好的探索。
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是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人民法统一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俗。下一步,最高人民法将继续聚焦涉彩礼纠纷的难点痛点堵点,完善司法解释。本次典型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附涉彩礼纠纷四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审理法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元。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婚嫁领域的传统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同生活。因此,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双方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二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纠纷案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计0元。
审理法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同生活并按民间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岁,且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同生活数年且已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惯,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同生活的,应扣除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纠纷案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同财,无同债权债。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同旅游亲友相互往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俗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同筹备婚礼仪式同旅游亲友相互往等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涉彩礼返还纠纷,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衡双方利益。
案例四
婚约财纠纷,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同被告
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纠纷案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同返还彩礼0元。
审理法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认为,关于案涉彩礼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元。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惯处理涉彩礼纠纷。根据传统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同协商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同行为,在婚约财纠纷诉讼,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同列为当事人,符合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编审蔡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