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提供法律服的过程,应始终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和突发情况,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下面是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律师法律咨询服合同电子版,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华人民和律师法华人民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
1.向政府提供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
二专项法律服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
3.应政府要求,就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
4.接受政府委托,就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
第二条乙方的义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45项涉诉法律事,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按照律师事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的。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的;
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生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乙方律师事所
签约日期
鉴于甲方因购买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专项法律服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购买房屋提供法律服。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每项服按次收费,每次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办公地为甲方审查购房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甲方向乙方缴纳服费元次;
2.乙方与甲方同参与购房合同谈判,视谈判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甲方向乙方缴纳服费元次;
3.乙方应甲方要求,调查买房所涉房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缴纳服费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
第三条乙方必须认真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办理专项法律事的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积极提供相关材料,或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服,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费总额元大写元,其差旅费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立约双方
甲方为完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聘请乙方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双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为同遵守。
一本项目的基本内容
1.1 根据甲方与 公司的约定,甲方将为公司的改制重组提供改制重组方案的制作改制重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全程咨询等服内容。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的内容
2.1 本项目,甲方委托乙方的法律服事项有以下内容
2.1.1参与关于本项目的有关会议。
2.1.2根据本项目的进程适时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不包括向甲方外的单位或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
2.1.3为甲方参与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
2.1.4 甲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服。
三甲乙双方合作形式
3.1 经甲方指定,乙方同意委派律师完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2 乙方如需更换委派的律师,应当事前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如有更换乙方律师的要求,乙方应尽量予以满足。
3.3 乙方律师的工作地点主要在市。
四工作进度安排
4.1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的工作时间应当以确保甲方完成本项目总体时间安排为前提。
4.2 工作时间确定后,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精神确保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完成,但因甲方或其合作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作延误,乙方工作时间得以顺延。
4.3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本项目的所有事项之日止。
五律师法律服费及支付方式与相关费用
5.1 根据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法律服的工作量和所需时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酬金为元。如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少于公司与甲方约定的报酬,则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为公司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报酬与公司与甲方约定的报酬的比例乘以元。
5.2 上述法律服费包含了乙方律师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市内交通通讯文件制作资料查询等费用,但如需乙方律师在市外工作,则甲方应据实支付乙方律师的交通食宿费用。
5.3 本合同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本项目结束甲方收到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单位支付的报酬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第5.2条的约定将剩余律师酬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
6.1 乙方对参与本项目所涉及的企业秘密承担保密义,非经甲方同意或在甲方对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2 如因乙方律师的行为语言不慎造成上述保密信息的泄露,致使甲方的利益受损或遭致其他任何形式的麻烦和尴尬,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七合同权利义的转让
7.1 未经对方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转让给第三方。
7.2 如乙方有前述7.1项之情形,则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如甲方有此情形,则仍应当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法律服费。
八违约责任
8.1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本项目无法实现,则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费。
8.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本项目无法实现,则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酬金。
8.3 如因乙方指派的律师的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10.1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为生效。
十一其他
1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2 本合同签订时间二〇年三月日。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一案或事,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承办本案或事,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案或事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其他专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协助完成其诉前调查及其他取证事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查询工商档案等可以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或介机构完成。乙方及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地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庭应诉,承办律师因特殊情况或开庭时间重合而导致不能出庭的,乙方应指派其他律师出庭。
第二条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如甲方弄虚作假或坚持违法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仍应按第四条规定支付律师费用;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托,仍应按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乙方及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处理事提供服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四条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等行业收费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约定为 。
注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上述代理费不包括办案费用;办案费用由甲方予以实报实销,甲方预交 元或者双方约定包干 元;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调查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代理费和办案包干费用一经收取,除有特别约定外不予退还;
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统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家法律规定和乙方明文规定,乙方的律师及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地址南京市龙蟠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邮编2 电话 传真乙方收取费用的指定帐号0301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龙蟠路支行户名北京市银南京律师事所双方没有约定收费条款或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收费金额的,律师费按现行有效的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执行。甲方违反律师费支付条款的,经乙方催后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律师费的。
第五条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审理结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止。本协议如特别约定律师费包括仲裁一审二审多个程序律师费的,有效期限至二审判决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止;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诉前和解;诉讼或仲裁甲方调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愿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为致使受托事成为不必要;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惯例视为乙方义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有效期限止,甲方事继续由乙方律师承办的,视为继续委托代理,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律师费用按现行有效的江苏省律师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乙方盖章后生效,对本合同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诉讼解决争议。
第七条其他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的原则及宗旨
1勤勉尽责,竭诚服;
2及时高效,准确合法;
3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本着防范为主的宗旨,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服项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师对甲方日常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包括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
4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内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资管理财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7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公证保险,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技术转让等事项;
8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9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事人才,提高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包括对个人的法律帮助与服。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涉及经济民事知识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或办理重大非诉法律事时,双方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时,所需差旅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顾问服或者违反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时,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日期
甲方因学校管理的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聘期为年。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甲方的重要会议,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三接受甲方的委托,参与重大民事法律活动;
四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五每年对师生进行次法律培训和法制教育;
六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
第三条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方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元。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及项目谈判等,收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议定。
第五条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其能够正常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
一就企业生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民事经济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生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通讯设备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受托方名称